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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负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_世界讯息

2023-06-21 15:26:39 互联网

(资料图片)

丈夫为公司生产经营对外负债,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小成与小丽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共同成立了“兴盛”公司,由小成担任法定代表人,小丽系股东。公司成立后,因生产经营需要,小成多次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江借款,经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小成需归还小江借款本息138万元及利息。判决后第二年,小成与小丽离婚。此后,因小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小江向法院申请执行。此外,小江认为该债务发生在小成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遂将小丽诉至法院,要求其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小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小丽辩称:其从未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对案涉债务不知情,且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属小成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三人小成述称:小丽系其前妻,对案涉借款不知情,也未参与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小江主张第三人小成向其借款用于“兴盛”公司的生产经营,结合其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可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小成需归还原告借款本息138万元及利息。

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这个问题是现实生活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生活越来越多的与市场经济产生交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时俱进,从“共债共签”“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等方面,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为解决夫妻债务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案准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经营性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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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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